《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加强对流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来源:山西晚报 2022-01-24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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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讯(记者 李飞飞)汾河,是山西第一大河流,也是黄河的第二大支流,更是山西人民的母亲河。为了让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光美起来”,1月23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蔡汾湘介绍,对汾河保护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汾河保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汾河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回应各方关切、反映全省人民意志、保护好山西母亲河的必要举措。

《条例》分总则、规划与管控、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六十四条。

为达到“治理汾河污染、恢复汾河美好风光”这一目标,《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汾河保护工作中的主要责任,规定了汾河保护工作的河(湖)长制、规划和执法协作机制、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机制。

为使汾河“水量丰起来”,《条例》规定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汾河保护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汾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布局汾河流域相关产业,建设防洪工程,并明确规定汾河流域水资源的统一分配与调度制度、地下水开采制度、用水计量和监测制度、水资源配置制度。通过有效利用空中水资源,充分利用引调水资源,严格保护地下水资源,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等需要,实施深度节水,确保使汾河水量丰起来。

为使汾河“水质好起来”,《条例》明确在汾河上游河岸两侧一定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并规定相关产业和行业的负面清单;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在汾河源头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三给村干流河岸两侧一定范围内,划定重点排污控制区,并规定在重点排污控制区,限制和禁止建设的产业清单、禁止排放水污染物和执行更严格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业清单,并明确规定水污染物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污水收集和处理制度;分别规定了汾河流域的八项禁止行为和重点保护区的八项禁止行为,确保使汾河水质好起来。

为使汾河“风光美起来”,《条例》充分吸收了汾河流域部分地区保护和修复生态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比如以整沟治理等方式,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规定在汾河流域实行禁牧、休牧和轮牧,建设缓冲隔离防护林带和水源涵养林带等,确保使汾河风光美起来。

省水利厅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杜咏梅表示,流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既是《条例》的实施者,也是执法主体,下一步将切实履行好执法职责,严肃查处违法取用水、妨碍河道行洪、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流域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力、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李飞飞)

【责任编辑:蔡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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