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象征,保护长城就是保护华夏历史、传承中华文明。记者从3月31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更好地加强长城保护,规范长城利用行为,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实施。
据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程书林介绍,山西省长城资源丰富,经国家文物局认定的历代长城分布于8市39县(市、区),共计4266个点、段,总长1401.23千米,长城点段数量位列全国第三,墙体长度位列全国第五,分布于大同、朔州、忻州、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等8市39县(市、区)。时代涵盖战国、汉、北朝(北魏、东魏、北齐)、隋、五代、明等8个历史时期。
“由于长城是独特的线性文化遗产,呈现出点多线长的特点,且大多数位于较为偏远的旷野区域,保护管理难度较大。丰富的长城资源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也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巨大挑战,提出更高要求。修建公路铁路、不当旅游开发、基本建设活动、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旅游爱好者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等对长城本体及风貌造成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位于县界上的长城因管理权限不明,致使长城保护责任不能全面落实。”程书林表示。
据了解,鉴于山西省长城历史价值之高、在全国地位之重要,为进一步加强长城保护,解决长城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山西省文物局联合山西省司法厅起草《山西省长城保护办法》,于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据悉,《办法》共6章37条,明确了长城和长城段落的定义,规定了《办法》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规定了长城保护工作中各级政府、行政机构的责权关系,明确了社会力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的权利义务及相关具体内容;对长城相关科研、宣传、利用等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长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政府责任,规定了长城所在地文物保护执法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权利;最后对违反本《办法》行为所应接受的处罚进行了具体规定。
“禁止开沟、挖渠;禁止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物;禁止擅自攀爬、踩踏等行为。利用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载人飞行器,从事围绕长城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山西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郭文强表示,“在长城上开沟、挖渠的;擅自攀爬、踩踏长城的;刻划、涂污、挪动、损毁长城保护标志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中国日报山西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