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副秘书长王延峰及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简称《通告》)进行了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
受新冠肺炎疫情、经济下行以及国际形势变化影响,国际国内安全形势不容乐观,近期,国际、国内先后发生多起因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是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具体举措。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过意见征求、多次修改,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自8月17日正式印发实施。
据悉,《通告》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起,我省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由专业燃放单位燃放。对于已颁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照,在2020年10月1日前,原发证部门将对其进行依法进行处置。《通告》还对各级各部门做好安全风险管控等后续工作提出了要求,实施禁放措施后,将严厉打击、鼓励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与以往发布的禁限放政策相比,此次禁放政策更加严格,此前山西各地出台的“禁炮”和“限炮”规定多是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燃放区域和地点(如主城区范围内),而本次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全面禁放,包括农村地区。同时适用范围更宽,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放。(中国日报山西记者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