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扶贫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近期就《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补充。2016年,省扶贫办与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制定《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大病后自付比例较高以及意外事故风险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2017年8月,山西出台了《山西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帮扶方案》,明确山西从2017年7月1日起,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实行“三保险、三救助”,考虑到这一政策覆盖了原来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政策,省扶贫办与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就《贫困户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事项作出补充。
对2017年7月1日(含)之前收取的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费,以住院津贴的险种替代。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增加疾病身故责任险。住院津贴责任范围说明:入院实际发生日期应在2017年7月1日(含)以后,且累计住院达到5天以上,从第6天起按照每日50元给付住院津贴,2017年7月1日(含)至保单终止日期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最高给付10天,最高累计给付金额为500元。险种责任调整后,坚持“保本微利”原则,要确保全省统筹赔付率达到85%以上。
此次险种责任变更后,各级扶贫部门和保险机构需确保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能知晓受益。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简化理赔流程,加快理赔进度,切实保障贫困户权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意外伤害等保险,由各市、县(区)从实际出发,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全省不再统一实施。(记者 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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